圣原营销人员经营守则

    恪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遵守圣原颁布的关于营销人员的各项业务政策及圣原所作之修正、变更、补充的规定。

   营销人员和圣原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规定、《经销商合同》、圣原业务政策等文件的描述为准。营销人员不得对其与圣原之间的关系进行曲解,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或其他的营销人员为圣原的雇员;或使人误解营销人员与圣原公司存在雇佣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宣称自己为圣原的“代理人”或“公司代表”。

   营销人员负有共同维护圣原良好经营秩序的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诽谤、诋毁圣原、圣原员工及营销人员的声誉;不得威胁、恐吓或侵害圣原、圣原员工及营销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圣原办公室、服务网点或其他与圣原相关的活动场所的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圣原、圣原员工及营销人员之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不得利用他人从事上述行为。

   营销人员严格按照圣原提供的产品资料介绍和推广产品。不得对产品的用途、性能、功效、用法用量、价格、规格等做夸大、失实的宣传;不得宣称圣原产品实际并不拥有的专利、证书、荣誉、赞助、功效或好处;不得将个别顾客的产品使用体验或使用感受作为产品功效加以宣传;不得欺骗、误导顾客。

   营销人员不得对圣原公司进行夸大、不实的宣传或推广;不得宣扬无需销售产品,仅通过个人消费就可以成功经营圣原;不得宣称圣原业务为快速致富的机会,或宣称只需花少许甚至无需花费任何努力和时间,即可成功经营圣原;不得以给付利益的方式利用他人进行推销,或自行为他人计算并发放报酬;不得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营销人员须符合直销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圣原对营销人员的要求,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公务员、现役军人、教师、医务人员、境外人员、圣原的正式员工、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的其他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人员,及中国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组织之成员。申请人向圣原填报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方法成为圣原营销人员;如申请人提供不真实或不符合圣原要求的资料而成为圣原营销人员,圣原保留一经发现即对其作出处理(包括取消其业务资格)的权利。

   圣原业务编号是圣原为方便业务信息化管理、由圣原分配予优惠顾客、直销员、经销商使用的业务编号。为了加强对于圣原业务编号的有序管理,同时保证公司电脑资源的高效使用,圣原业务编号失效之日起计的一个月后,该编号及其相关信息将从圣原的电脑数据库中予以删除。圣原业务编号无论因何种原因失效,该业务编号的原使用者在失效未满12个月内圣原不接受该原使用者提出的新的申请。圣原业务编号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需遵守圣原颁布及更新的其他各类有关圣原业务编号的各项业务政策。任何滥用公司资源、以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方式或违反上述规定取得之圣原业务编号,一经发现将被注销。圣原业务编号自生效之日起一年有效,在业务编号到期日前,须按圣原业务规定进行续约。圣原有权决定是否与营销人员续约。

   严格遵守圣原制定的关于营销人员培训会议及活动的各项政策,未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得自行举办任何形式的与圣原业务或产品相关的会议、培训和活动;亦不得借用其他个人、团体、组织、公司/企事业单位名义或自设培训机构擅自进行上述活动。培训过程中不得涉及政治、宗教、迷信、传销及其他不正当或不道德的言行。

   营销人员须尊重顾客需求,围绕顾客需求推介货品、引导合理订货,不得为达成经营目标,诱导、误导顾客盲目订购产品,不得误导、诱导他人购买其所不需要或明显超过其合理消费量的产品或诱导他人借贷经营圣原。尊重顾客意愿,关心顾客的利益与需求,以周到专业的服务赢得顾客、赢得市场,不得沿街兜售叫卖;未经顾客同意,不得进入他人住所或办公场所强行推销产品,滋扰他人生活工作;不得在圣原经营、服务场所或其他公众场合阻拦他人、进行推销及推广业务;不得抢夺他人客源,进行不正当竞争。

   深入学习产品知识,熟悉产品使用方法,牢记“圣原产品不是药品”、“圣原体验不是治疗”等基本原则,以认真负责、科学严谨的态度为顾客介绍、推荐和体验产品,传播正确的、科学的产品使用方法,树立圣原营销人员的专业形象。

   以殷勤礼貌的服务态度,迅速处理顾客对产品的投诉。对于顾客反映在使用产品过程中的问题,应建议顾客立即停用相关产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转达圣原,协助圣原妥善处理。

   严格按照圣原公布的业务规定和业务程序协助顾客处理合理的产品退换申请事宜。

   自觉遵守公司统一的价格政策,按照产品上标明的价格向顾客销售产品,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严禁削价售货,因一己私利误导顾客、损害公司及营销人员的整体利益。

   未经圣原同意,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互联网、手机短信平台等)刊播有关圣原产品、业务的广告或进行圣原产品、业务的推广,亦不得通过其他渠道传播与散发与圣原产品、业务相关的广告或宣传资料。不得散布/透露任何未经圣原核准的、与公司业务营运相关的各类政策信息,不得对圣原发布的各类信息作失实的传播或宣导。

   不得利用圣原资源推销或推广非圣原提供的产品、活动或服务,也不可从事与圣原存在竞争关系、利益冲突或有悖于商德法规的营销活动。不得利用与圣原业务相关之场合、资源或关系进行融资、集资、募捐等活动,也不得诱导他人进行任何投资、贷款和证券交易等金融和证券类活动。

   规范使用社会化媒体,严格遵守《圣原营销人员社会化媒体使用规范》。

   只可使用圣原指定的文字、录音、影像、公司官方网站等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使用任何非公司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或业务辅助手段(包括自行设立网站等)来进行圣原业务的宣传、推广和联络等活动。因使用非圣原核准的辅销资料、辅销器具和业务辅助手段开展业务活动的,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因此令圣原遭受损失的,圣原将依法向其追索。不得展示、推广、售卖、分发任何非圣原指定或核准的辅销资料及器具;尤其不得利用圣原业务关系或通过雇佣、教唆、协助或纵容其他人员等方式进行上述活动。未经圣原许可,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制作、出版、发行、传播任何与圣原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圣原产品、业务、营销方式等相关领域)的印刷品及视听资料。不得强制他人购买辅销资料和辅销器具。

   未经圣原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将与圣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案作为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活动的标识、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使用; 擅自申请、注册或持有含有与圣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拼音、图案等的商标、域名、网站名称、网店名称、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电脑应用软件、手机应用软件、网络用户名等;生产、获取、使用、销售任何非圣原提供的带有与圣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企业标志、活动名称、产品包装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包装装潢的产品;将圣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商标、企业标志、活动名称、产品包装设计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装、装潢、广告、网站、宣传资料;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圣原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名义制作、出版的文字、美术、摄影图片、动画、音乐、录像等资料,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复制、转载、发布、传播、在网络上设置链接等。

   未经圣原批准,不得就与圣原产品或业务有关的话题擅自接受新闻、网站等媒介、出版单位或个人作者的采访。不得接受与圣原产品类型和经营方式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演讲、授课及经验分享。在接受与圣原无竞争关系的企业、团体或个人的邀请进行上述活动时,如内容涉及圣原,亦须事先征得圣原的同意。前述任何活动均不可借助圣原的业务关系和渠道宣传、销售相关活动票券及资料。

   认真学习、掌握圣原的有关资料,推广业务时,营销人员不得贬抑、诋毁、攻击其他职业、行业、公司、品牌、商品及其从业者的声誉。

   营销人员违反本守则,或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圣原产品声誉、市场和谐及企业形象造成损害的,圣原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缓发或扣发其部分、全部销售佣金和奖励;追扣其已经获得的不当的收益;暂缓或取消其相关荣誉奖项及表扬;不与其续签或立即终止其《经销商合同》等。
      若营销人员涉嫌严重违反本守则,圣原有权在调查期间采取先期冻结其业务权的措施,并将视最终的调查结果对其做出处理。 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若营销人员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圣原制定的各项守则、业务政策而危害圣原利益的,圣原依法保留追究和索赔的权利。
      营销人员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或任何其他不可归责于圣原的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营销人员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要求相关责任方赔偿,圣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营销人员无理要求影响圣原经营或导致圣原损失的,圣原有权终止与营销人员的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营销人员利用他人开展违规活动以规避本营业守则和圣原业务政策约束的行为,视同营销人员违反本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