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合规经营,根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圣原产品推广“六项警示”》、《圣原营销人员“十个严禁事项”》、《圣原营销人员从业规范》等经营规范,针对依托圣原产品开展经营的各类型体验店(包括但又不限于养生馆、美容院、体验店、工作室、按摩推拿馆、足浴店等),特就宣传标识标语的内容规范如下:
一、宣传介质规范对象
1、包括但又不限于招牌、喷绘、灯箱、海报、易拉宝、KT展板、横幅、不干胶字等各类装潢、标识;
2、包括但又不限于宣传卡片、宣传单、宣传画册等各类纸介宣传物料;
3、包括但又不限于在体验店内滚动播放的VCR等视听资料。
二、依附于宣传介质的宣传内容规范:
1、规范原则
1.1、圣原产品不是药品,严禁任何形式的“代替药品”、“代替治疗”的宣传;
1.2、深入学习产品知识,熟悉产品使用方法,以认真负责、科学严谨的态度为顾客介绍、推荐和体验产品,严禁夸大、编造产品功效,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
1.3、依循诚实信用原则,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明示和暗示圣原产品具有治疗作用或效果;
1.4、依循尊重科学原则,严禁诱使疾病患者不就医或不按医嘱治疗而单独使用圣原产品;
1.5、依循自律规范原则,严禁将一些症状改善、缓解的顾客体验感受个案,作为普遍的产品功效来宣传;
1.6、依循稳健经营原则,严禁向顾客承诺或保证产品使用效果。
2、具体规范内容:
2.1、不科学的表述功效的断言或者保障,扩大宣传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如“使用**,即可完全缓解/恢复/解决/保证…”、“治疗范围包括…”等;
2.2、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涉及疾病治疗用语或宣传有治疗作用,比如“治疗/缓解**病症”;
2.3、没有卫生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或则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含有医疗、中医、中医推拿、中医针灸、中医按摩、中医美容等字眼;
2.4、利用学术机构、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对功效予以证明,如张贴专家介绍;
2.5、不按照产品本身的说明,夸大产品的功效或适应范围;
以上规范,敬请各体验店进行对照自,若发现有上述不符合规范的的宣传标识,烦请及时予以更换,以保障合规经营、长远发展。